公司組建 設立股份公司 (5)公司最高機關僅在本法或公司合同允許的情況下,才可以在該案件和範圍內撤銷執行官和執行董事會在公司管理範圍內的權力。 第 14 條 (1) 如果會員(股東)未在合夥協議規定的日期之前提供合夥協議中承諾的金錢出資,商業協會的業務管理層應要求其在三十天的期限內提供。 通知中必須註明,不遵守將導致會員關係終止。 公司登記 (4)提供非貨幣出資的會員(股東)必須在出資送達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業協會證明,合夥協議中規定的價值不超過合夥協議規定的價值。 會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會員非貨幣性出資且其價值超過服務時價值的,與非貨幣性服務提供者共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且無限的責任。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採用分包商形式有效地開展業務,然後在達到股本後,可以將其轉換為有限責任公司。 在德國,GmbH 須遵守德國公認會計和國際財務報告標準。 對於大中型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必須由法定審計師審核。 (6) 合夥協議的修改必須由所有成員簽署,第 公司設立 18 條第 (2)-(3) 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會員大會依會計法規定,決定是否批准該報告。 (3) 如果商事法院拒絕對轉型進行登記,希望轉型的經濟公司將繼續以原來的形式運營。 公司每次發行新股,股份公司的股本都會增加。 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針對長期無力償債或過度負債的債務人。 破產程序可由債權人或債務人本人提出。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300萬福林,股份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5福林或2000萬福林。 公司的縮寫名稱由關鍵字和公司表格的名稱組成。 公司名稱(標題)中還可以包含公司所有者或公司成員的姓名。 可以憑成立文件(公司合同、公司章程)成立公司,該文件必須滿足一定的形式和內容條件。 在該簡化公司程序的框架內,無法執行缺陷填補程序,但是,如果公司法院可能駁回,則可以在 8 天內重新提交。 在準備好公司程序所需的文件後,在參與程序的法定代表人的協助下,在約定的時間簽署。 董事總經理可以是公司的成員,但也可以是僱傭關係中的局外人。 (2) 如果公開經營的股份公司按照統一管理制度的規則運作,管理委員會和職工委員會應商定員工在公司管理層控制下行使權利的方式:根據公司章程。 (2) 高級官員可以授予商業公司僱員針對特定群體案件的代表權。 設立公司 (三)會員(股東)依照第(二)款行使權利必須適當,不得侵犯商業協會的公平商業利益或商業秘密。 公證人確保分支機構在公司登記冊上註冊。 總部位於歐盟境內的公司可以自由且不受限制地在斯洛文尼亞設立分支機構,從事與母公司相同的活動。 如果特定活動的開始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附加條件的限制,則公司只有在滿足其他法律規定的特殊條件、已履行或獲得主管機構的決定後才能開始其活動。 (2) 除根據會計法規定批准報告外,會員可以不召開會議,以書面表決或其他可核實的方式決定會員會議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除非任何會員要求舉行會議。 公司章程還可以排除不召開會議就其他問題做出決定的可能性。 (1)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體是會員大會,必須確保所有會員有機會參與會員大會的活動。 § ninety 登記公司 (1) 如果合夥協議沒有其他規定,利潤和虧損按照成員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全部股份面值之和即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註冊資本)。 根據新規定,還可以發行零碎股份,其面值不是固定金額,而是現有股本的特定分數。 (6) 最高機關可以在其經濟公司轉型的最終決策會議上決定——中央電視台。 滿足第 fifty seven 條第 (2) 款規定的條件 - 與轉型相關的法律效力開始的日期。 (5) 在轉型過程中脫離公司的有限責任成員(股東),自其成員資格終止之日起五年內,按照第74 台北 條第(2)-(3 款) 支付給他們的報酬為限承擔責任。 (四)轉型設立的經濟公司不得以幌子公司形式運營。 § 75 (1) 必須將轉型決定告知在經濟公司運營的員工利益代表機構。 (4) 如果商業公司在沒有合法繼承人的情況下終止 - 清算程序以及 Ctv.除第 ninety two 條第 (2) 款的情況外,還有清算的空間。 (2) 如果商業公司選擇另一種具有普遍合法繼承權的商業公司形式,則被視為公司形式的變更。 台北會計事務所 (2) 改制時必須選擇公司形式,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註冊資本的最低數額,也沒有規定經濟公司可以滿足改制的數額。 (3) 商業公司的審計師不得在與第(1)至(2)款規定相關的程序中與公司管理層建立可能危及審計任務公正執行的專業合作。 獨資其設立的特點是創始人為自然人,自己繳納股本總額。 與公司有關的事情,決定權是由一個人做出的決定。 創立契約可以由會員親自起草,也可以在公證人或律師的幫助下起草,但該契約必須經過公證人的認證。 您可以在 VEM 點或通過 e-Vem 客戶門戶在線建立有限責任公司。 (2)只有在提出動議的股東(股東)預付必要費用並確保召開會議的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公司法院才有義務根據第(1)款召開公司最高機關會議。